1. 定義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下述詞語用於本協定﹐應具有以下含義﹕

"客戶" 指發票所列提出服務委託的一方。

"標的產品" 指構成服務項目標的並由客戶訂購(並經嘉誠確認)且載入發票的電腦硬體、軟體或外置產品,以及雙方對之隨時書面約定追加或變更之內容。本協定解釋時,標的產品一詞還應包括標的?品之任何零部件。

"產品地點" 指嘉誠獲通知並在發票所載標的產品所處地點。如無明確具體地點,以發票所示客戶住所為產品地點。

"發票" 指嘉誠發給客戶,內容包括要求對服務付款並證明客戶所購服務專案之文件。

"服務專案" 指按嘉誠公開提供之銷售資料所列,嘉誠就標的產品或其任何部分可提供並因本協定而被納入本協定(如果相關)且由嘉誠按第二條規定實際提供之各種為期的不同服務選項。

"緊急服務" 指嘉誠提供的緊急服務。

"服務" 指服務專案和緊急服務。

"服務費" 指嘉誠在有關服務專案載明或電話通知的服務收費,並以嘉誠出具之發票為憑。

"常規服務時間" 指除周六、周日和 公眾假期之外每一日上午十時至下午七時,除非另有規定。嘉誠可酌情擴大服務時限,但需加收費用。

"本協定" 指亞太地區嘉誠服務支援條件和條款,以及嘉誠提供服務專案使用之其他嘉誠標準協定所含之條款。

"電話支援" 指嘉誠員工完全自行決定按隨時根據第2.1款規定確定的其他條件和條款提供之電話(免收費)及遠端硬體故障診斷(收費)。

2. 服務專案

本協定有效期內,嘉誠將對標的產品提供下述服務:

2.1 嘉誠電話支援 嘉誠可完全自行決定,在其所定時限內為客戶提供電話支援(免收費)。客戶可對此項服務購買有關服務專案所載升級服務。

2.2 排除故障支援 收到客戶關於標的產品出現故障或運作不正常的通知,如果無法經嘉誠電話支援糾正,嘉誠保證在常規服務時間盡一切合理努力,按標的產品恢復至正常運作所需,對標的產品的零部件作出糾正、修理或調節或更換。這種排除故障支援的範圍以及其經遙控抑或由嘉誠工程師現場訪問實現(收費),取決於客戶從服務專案中選購的具體服務專案(以發票為憑)或包裝在標的產品內的具體服務專案。

2.3 反應時間 嘉誠應合理地努力向產品地點派出合格的維修工程師,且該等工程師必須在客戶購入的發票所載標的產品和服務專案規定的反應時間內抵達。時間自嘉誠電話支援工程師決定必須提供現場故障排除時起算。標的產品升級不享受現場服務。除非有關服務專案另有規定,否則,按小時計算的反應時間僅涵蓋常規服務時間內的工作時間(即周一至周五上午十時至下午七時(公眾節假日和嘉誠所定補調節假日除外)。

3. 收費

3.1 作為提供所選服務專案的報酬,客戶應支付嘉誠接受客戶訂單當時實施中的嘉誠標準價目單所載服務費或書面約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款項僅在嘉誠收到後方視作支付。

3.2 客戶在本協定項下應付之服務收費和各項其他費用應在收到嘉誠有關發票後三十天內支付(但本協定其他條款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3 本協定規定應付的收費不含任何GST、增值稅以及服務或銷售稅,該等稅項應由客戶按法律規定方式和時間繳納。

3.4 本協定規定應付之任何款項未在到期日起十天內支付,則在不影響嘉誠享有之其他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嘉誠在有關法律准許的限度內,保留對有關款項計收滯納金的權利,且滯納金按每月1.5%的標準,自付款到期日計至實際付款日期(不論有關判決是否已經作出)。滯納金應見單即付。

4. 除外規定

4.1 如果服務之內容是修理嘉誠系統,則這種服務指因該系統的或本協定涵蓋的任何系統零部件之原有缺陷或材料或做工缺陷而必需之修理服務。預防性保養應予排除。 因軟體故障而必需的或因嘉誠之外任何人士(或其代表)作出的變更、調節或修理所致之修理均予排除。

4.2 嘉誠的服務專案不包括嘉誠疏忽或過失之外任何原因所致的必需支援。這種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a) 電力、空調、濕控或其他環境條件出現故障或波動;或

(b) 客戶或其雇員或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意外事故、運輸、疏忽、誤用、濫用或違約,包括但不限於塑膠件斷裂;或

(c) 非嘉誠供應之任何產品或零部件出現故障,而不論:(i) 該等產品或零部件是否屬客戶標的產品配置之組成部分;或(ii) 該等產品或零部件構成了客戶之配置,而標的產品為這種產品或零部件之組成部分;或

(d) 不構成按有關服務專案受本協定涵蓋之標的產品的附件或關連產品或零部件(不論是否由嘉誠供應)的任何故障;或

(e) 非嘉誠供應之任何產品或零部件的故障所致或裝入標的產品之任何軟體所致標的產品故障;或

(f) 天災、雷電、火害、洪水、戰爭、暴力行為或任何同類事件;或

(g) 嘉誠人員或嘉誠授權人士(經電話或根據正當操作條件)或嘉誠授權人士之外任何人士試圖調節、修理或支援標的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該人士無正當資質和能力從事有關作業。

4.3 服務專案不包括:(a) 對非嘉誠品牌標的產品(儘管可能由嘉誠供應並構成標的產品之一部分)或非屬嘉誠公開價目表界定之標準嘉誠元件或配置之標的產品。如果該等標的商品已由有關供應商提供保證,客戶同意利用 該等保證為該等標的產品提供支援,而決不要求嘉誠提供該等支援;

(b) 在產品地點之外場所提供服務,但嘉誠另明確同意的除外;

(c) 出運前加裝作業系統軟體(即用工廠供應之光碟基本加裝OS和驅動器)之外的糾正或避免軟體缺陷或錯誤或加裝或重新加裝客戶應用軟體或客戶資料或標的產品之任何重新配置;

(d) 修理或更新磁片、列印色帶、字型或其他易耗物品;

(e) 標的產品外部之電氣或其他環境工程;

(f) 對非屬標的產品組成部分之附件或關聯產品的支援。

4.4 對於任何服務專案,嘉誠或其指定承運人收取標的產品,不得被解釋為令上述除外情況失效,亦不暗示嘉誠認可客戶索償之有效性。

5. 更換

5.1 嘉誠保留更換被認為存在故障或需要調查的標之產品或其任何一個或多個部件之權利,即使發生故障或需要調查的僅是標的產品一個部件。

5.2 嘉誠進行更換時,不保證使用在所有方面與故障標的產品相同之標的產品或其任何零部件。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嘉誠保留供應在功能和外觀與新貨等同但已經使用過或重新調節的零部件或標的產品之權利。嘉誠應確保用於更換之標的產品或其零部件應具有與故障標的產品基本等同的結構和至少同等的規格。嘉誠保留供應其隨時認為適當之任何人生產的標的產品或其任何零部件之權利。

5.3 提供用於更換標的產品之產品或其零部件應成為標的產品所有權人的財產。被拆除的標的產品或其任一個或多個零部件應成為嘉誠之財產。

5.4 維修標的產品使用之備件(“更換件”)的保證期為其裝入標的產品起九十(90)天或其所裝入之標的產品的保證期的剩餘期間(兩者取較長者)。為避免疑問,標的產品之保證期在其維修或更換後並不延長。客戶未在更換件由嘉誠交付客戶後十天內將被換下之零部件退回嘉誠,客戶應向嘉誠支付更換件之貨款。被更換的零部件之價格按嘉誠當時之區域標準價格執行。

5.5 本協定條款對嘉誠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生產的任一個或多個標的產品零部件之更換行為均為適用。

6. 不計入服務專案之服務

6.1 對於嘉誠應客戶要求提供屬下述範圍之任何服務,嘉誠應按其當時實施之收費標準,向客戶加收費用:

(a) 以上第4.2款所述任何除外情況;或

(d) 嘉誠認為不必要的;或

(c) 由於客戶不在場或無時間讓嘉誠進入客戶地點而未提供的。

6.2 為避免疑問,本條規定並不令嘉誠有義務提供屬於以上第4.2款所述除外情況之服務。

6.3 緊急服務 除了服務,嘉誠在本協定有效期內另可單獨酌情決定在常規服務時間外提供緊急排除故障服務。對於提供緊急服務之要求,嘉誠應在收到有關要求後儘快作出反應。提供緊急服務之要求均應在常規服務時間內提出。提供緊急服務按隨時實施之同一服務收費標準付費。收費應同時計算嘉誠維修工程師在?品地點之逗留時間和其往返(按情況適用)產品地點之路途時間。

7. 客戶之義務

7.1 本協定有效期內,客戶應:

設施 (a) 允許嘉誠安全地及時充分接觸標的產品,使嘉誠能夠履行其在本協定項下之義務。

(b) 在標的產品周圍提供充足工作空間供嘉誠人員使用,並提供嘉誠隨時要求之測試設備和零部件儲存保管所需各項合理設施。

(c) 合理地盡力提供供嘉誠人員使用的停車場所,其費用由客戶承擔,且這種場所不得用於其他測試、診斷和修理用途。

(d) 合理地盡力提供供嘉誠人員使用之停車場所,且這種場所不得受任何法律之限制,並貼近產品地點。

(e) 為了健康和安全,保證嘉誠人員及時由一名客戶職工接待並在因本協定而在客戶場所逗留期間始終由一名熟悉客戶場所和安全制度的客戶職工陪同。

(f) 免費為嘉誠提供嘉誠按本協定規定正當提供服務合理所需之各項設施和服務。

(g) 提供合理所需的通信設施。

使用和養護 (a) 保證維持標的產品之正常環境條件(尤其是相關標的商品用戶手冊載明之環境條件),並同時保持標的產品所處場所、標的產品的和相關的線纜和附件以及標的產品供電等狀態良好。

(b) 除了被公認為與標的產品相容之獨立附件,未經嘉誠事先同意,不修改標的產品。

(c) 保證標的產品僅由受過培訓之合資格雇員或由受這些雇員監督之人士按標的產品用戶手冊正當使用。

(d) 保證標的產品之外表處於清潔和良好狀態,並隨時實施嘉誠建議的(或相關標的產品用戶手冊建議的)任何少量保養要求。

(e) 除按前述規定,以及除

(i) 按嘉誠協定或按服務專案的其他規定,或

(ii) 按嘉誠電話支援的指示操作,不試圖調試、修理、支援和維修標的產品,亦不得要求、准許和授權嘉誠或標的產品生產商(如果有關標的產品由嘉誠之外生產商提供保證)之外任何人對標的產品進行調試、修理、支援和維修。

(f) 標的產品僅使用(或對標的產品僅使用)嘉誠建議的,或按標的產品用戶手冊建議的,或標的產品通常正當使用的輔件、附件、零部件或附加設備或產品。

(g) 除嘉誠供應的或批准按建議方式使用的或由相關標的產品用戶手冊明確認可屬於相容的,不對標的產品使用任何輔件、附件、零部件或附加設備或產品。

通知和資訊 (a) 標的產品需要維修或出現運作不正常,應及時通知嘉誠。客戶未在其知悉這種故障或運作失常後兩個星期內通知嘉誠,嘉誠即無義務對這種故障或運作失常作出調查或糾正。

(b) 免費提供嘉誠正當進行電話診斷(作為嘉誠電話支援服務之組成部分)所需之資訊,以及嘉誠正當履行其在本協定項下義務所需之程式、操作手冊和資訊,並應盡力提供熟悉客戶程式和操作的雇員,與實施嘉誠電話支援或在現場的嘉誠人員合作診斷標的產品之任何故障。

資料庫和軟體 按照最佳電腦作業慣例並必須在要求嘉誠提供服務前,對標的產品的軟體部分以及客戶的程式、資料庫和電腦記錄保留充分的保障副本。客戶確認由其負責在有關服務提供後重新安裝自己的應用軟體。對系統保留資料備份屬於客戶責任。嘉誠對任何電腦或網路系統的資料滅失或損壞,或本身無法使用不承擔責任。

7.2 客戶為了接受服務和支援,應負責遵守以下各項:

(a) 召請前之準備 用戶在召請服務時如已具備下述資訊和資料,可有助技術人員更有效提供服務:客戶系統的發票和編號;服務序列號;型號;當時使用之作業系統版本;以及所用外置(調製調解器、印表機或掃描器)之品牌和型號。

(b) 向技術人員解釋問題 客戶應具體說明其系統所面臨的問題。讓技術人員瞭解故障報告的內容及其出現時間,以及為排除故障所已採取之措施。

(c) 與技術人員合作 仔細聽取技術人員之解釋並按其指示行動。

(d) 技術人員無法經電話解決問題,將向客戶建議下一步行動。

客戶必須先遵守上述程式,嘉誠方可派遣維修技術員提供現場維修。

8. 通信

客戶將任何標的產品連接任何通信系統,應負責取得有關系統同意這種連接,並負責遵守各項有關條件。

9. 不可抗力

一方延遲履行其在本協定項下之義務,如系其無法合理控制的情況所致,應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合理延長其履行有關義務之時間。

10. 保密

每一方應對按本協定規定取自另一方之各種標明“機密”字樣或與之等同的或具有必要的機密性質的資料保密,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向任何人士披露(但向其有需要瞭解這種資訊的職工披露除外);但是,此項條款對本協定訂立時洽談開始前已由該方合法據有,已進入公知領域或在未來進入公知領域之(因違反本條規定所致的除外)或微不足道或顯而易見之資訊不適用。每一方應保證其職工瞭解並遵守本條規定。嘉誠委託分包商,可向其披露保密資訊,但該分包商應按與本條相仿的條件提供保證。前述保密義務在本協定終止後繼續有效。

11. 責任

11.1 有限度保證 嘉誠保證以精良做工履行服務。除上句明述者外,嘉誠對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之保證,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第三方產品之保證,對從事服務所使用的硬體或軟體的性能的保證,對服務結果之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對嘉誠任何建議之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任何可能交付之物項或對實施嘉誠可能提出之建議所形成的任何系統之性能、適銷性、適用性、無侵權或適於某一特定用途之任何暗示之保證。本協定、任何其他書面文件和與客戶間之口頭資訊交流均不得在未來修改本段的條件和條款。

11.2 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標的商品故障或失靈而遭受之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標的產品的無法使用或客戶程式或資料滅失或損壞),嘉誠不承擔任何責任,但這種故障或失靈系由嘉誠、嘉誠雇員、代理人或分包商疏忽所致,或在這種故障或損壞起因于嘉誠疏忽而延誤提供客戶購買之具體服務(則僅在其未被協定排除的情況下),則當別論。

11.3 如果嘉誠、嘉誠的雇員、代理人或分包商之疏忽,不作為或故意行為不當或違反其在本協定項下之合約義務,造成任何財產損失或損壞,或人員傷亡,應由嘉誠對客戶作出賠償,充分有效地免客戶受損。

11.4 如果客戶、客戶的雇員、代理人或分包商之疏忽,不作為或故意行為不當或違反其在本協定項下之合約義務,造成任何財產損失或損壞,或人員傷亡,應由客戶對嘉誠作出賠償,充分有效地免嘉誠受損。

11.5 除了對任何人士之傷亡(對此不可設限),嘉誠和客戶各自在第11.1、11.2和11.3款項下對每一或一系列相關事件所承擔之責任,不超過嘉誠就客戶按相關服務專案所購服務而向客戶收取之發票收費額。

11.6 嘉誠服務專案所定任何服務反應時間僅屬估計時間,並不構成合同內容。嘉誠將合理地盡力遵守所定反應時間。但是,嘉誠對其因任何原因而無法遵守這種反應時間造成之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和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11.7 儘管本協定有任何其他之規定,對業務、利潤和合同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或後果性的損失,不論其起因於疏忽、違約或任何其他原因,嘉誠對客戶均不承擔責任。

11.8 某些服務可能要求嘉誠利用非嘉誠生產的硬體或軟體。某些生產商的保證可能因嘉誠或因有關生產商或其授權代表以外任何人對硬體或軟體實施作業而失效。嘉誠對任何第三方的保證和對嘉誠服務可能對這種保證產生的影響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期限

本協定自嘉誠接受客戶服務訂單之時或發票載明日期或發票出具日期(各項時限取最先發生者)開始生效,並在客戶購買的服務專案的相關期限內始終有效。

13. 終止

13.1 儘管本協定有任何其他規定,本協定可按下述規定終止:

(a) 客戶不支付本協定規定應付的款項(但嘉誠違約所致的除外)且在嘉誠書面催付通知十四天後仍未支付,嘉誠可在給予客戶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定;或

(b) 一方嚴重違反本協定條款(但客戶不支付本協定規定應付款項的情況應適用以上(a)款規定而予除外),且在有關違約能夠糾正的情況下,未在收到另一方要求糾正的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糾正,另一方可在給予一方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定;或

(c) 一方或一方業務或資產的任何部分被指定接管人或管理接管人或一方決議結業(償債能力健全情況下的善意合併或重組計劃除外),或擁有正當管轄權的法院頒令一方結業,或一方被令財產管理或與債權人作出自願和解安排,或一方終止或威脅終止經營,另一方可在給予一方書面通知後立即終止本協定。

13.2 本協定不論因任何原因終止並不影響每一方已生成的權利和義務,亦不影響明確或暗示在這種終止當時或之後生效或繼續有效之本協定條款的生效或繼續有效。

14. 放棄

除本協定另有明確規定外,一方放棄、延遲或寬容本協定條款之執行,並不影響或限制其權利,而放棄其權利亦不構成對任何以後發生之違約行為放棄追究。本協定授予或保留給一方之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並不排除其可得到之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而每項此類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應予累計。

15. 客戶

本協定不影響與嘉誠交易的客戶作為消費者保障法律所界定之消費者在類似交易中所享有之法定權利。

16. 轉讓;轉包

除非標準服務說明、作業標準或技術規範書另有規定,否則,未經嘉誠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本協定。嘉誠有權向他人轉包本協定項下之服務。

17. 通知

17.1 按本協定規定作出的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發往本協定所載收受人地址或收受人按本條規定通知指定的其他地址。這種通知可經專人、預付郵資頭等信件、電傳或傳真送達,並視作在送達當時(如經專人送達)、在付郵48小時後(如經頭等郵件送達)或在發送後(如經電傳或傳真送達)已送達。

17.2 影響本協定效力或存續之任何通知僅可經專人或挂號郵件送達。

18. 分割

本協定任何條款(包括相關服務專案包含之條件)被任何擁有正當管轄權的機構認定全部或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協定其他條款以及這種認定所涉及之條款的其餘內容不受影響。

19. 標題

本協定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參閱而設,不影響本協定之詮釋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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